宜蘭縣東澳國民小學學生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辦法
110年8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依教育部108年6月17日函頒修訂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,各學校應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。
二、目的:
(一)准許經家長同意之學生,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以維護學生之安全及方便其與家人之聯絡。
(二)訂定學生在校期間使用行動載具之規範,以免學生在校內因使用行動載具而有影響教學之情形。
三、適用對象:本校一~六年級經家長同意可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的學生。
四、管理規則:
(一)有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需求的學生,需先填妥家長同意書(附件一),並送學校核備後,方可攜帶行動載動到校。
(二)學生到校後行動載具應以關機為原則,學生倘遇臨時、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,得向老師報告後,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,得以開機通話。
(三)在校期間不得接聽外界來電,若有重要事情需聯繫學生,請家長利用學校電話聯絡。
(四)早自習前及放學後,倘需要使用行動載具,應選擇於空曠處或室內角落進行,並儘量降低音量,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(五)在校期間,學生禁止以行動載具從事下列活動:
1.傳送及接收簡訊
2.上網
3.拍照
4.玩遊戲。
(六)學生自行妥善保管行動載具,如有受損及遺失的情形,一概由學生自行負責。
(七)凡未經家長同意而私自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,由班導師先暫時保管,並通知家長到校領回。
五、基於減少人體曝露於行動載具之電磁波輻射下,學生如使用行動載具,應
向學生宣導注意事項如下:
(一)使用行動載具溝通時,儘量以免持裝置(如耳機)溝通,避免將行動載 具貼近頭部及身體。
(二)於通訊不良或電池之蓄電量即將用罄情況下,應避免使用。
(三)行動載具不應用於遊戲或上網。
(四)行動載具於緊急時,儘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代替,及避免長時間使用。
六、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之查核工作,班級由各班導師負責執行。全校性由教導
處人員負責。
七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宜蘭縣東澳國民小學學生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辦法(110.08.30)